(2016)鲁1203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203民初18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赵玉云,莱芜钢城正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向有关诉讼参与人送达了权利义务通知书、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依法由审判员徐爱玲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赵玉云,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一女孩张某乙,由于二人性格不和,常为家务琐事产生矛盾,特别是被告于2014年农历9月份,以去外地干工程为由外出,对家庭不尽义务。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张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按其收入30%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自判决离婚之日至孩子18周岁止;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前经过充分的了解,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一直和睦相处,相互关心。在女儿出生后,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满。被告外出打工也是为了生活的更好,希望原告能理解支持被告,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共同维护好原、被告的家庭,给孩子创造一个××的成长环境。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撤回离婚诉讼,也希望法庭做和好调解工作。根据当事人诉辩称,本案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如果离婚,婚生女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支付;3、如果离婚,财产如何分割。上述争议焦点当事人无异议,无补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张某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并于2016年1月5日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与原告和好。双方各持已见。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户口本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且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也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今后在生活中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和好是有希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爱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苏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