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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俊与张海燕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俊,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财保21号申请人周俊。委托代理人左德仁,如东县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海燕。关于申请人周俊与被申请人张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张海燕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6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海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俞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卜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