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周俊与张海燕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俊,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财保21号申请人周俊。委托代理人左德仁,如东县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张海燕。关于申请人周俊与被申请人张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周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张海燕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6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海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俞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卜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