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白民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缑某某与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某某,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白民初字第308号原告缑某某,男,1986年3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某某,女,1983年1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缑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缑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焦某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缑某某撤回对被告焦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聂世辉助理审判员 郝田亮人民陪审员 徐保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振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