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融民初字第74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邱孙件与郑仁义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孙件,郑仁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7478-1号原告邱孙件,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郑仁义,曾用名郑春云,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受理原告邱孙件与被告郑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郑仁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主张被告住所地为山西省盂县,故本案应由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福清市,被告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山西省盂县,但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住所地应认定为福建省福清市,故本院对本案诉讼享有管辖权。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郑仁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郑仁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芽淋代理审判员  林 贵代理审判员  翁秋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伟鹰附: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