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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张伶利与王弘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72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伶利诉被告王弘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伶利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伶利撤诉。案件受理费四十八元,由原告张伶利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彩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岳亭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