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商初字第3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苍南县金欧包装有限公司、金孟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金欧包装有限公司,金孟底,陈家拉,金孟梯,黄昌盛,金招斌,金云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3668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庆养,该银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徐贤格,该银行职员。被告:苍南县金欧包装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南城路308-1号。法定代表人:金孟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金孟底。被告:陈家拉。被告:金孟梯。被告:黄昌盛。被告:金招斌。被告:金云直。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南农商银行)与被告苍南县金欧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欧公司)、金孟底、陈家拉、金孟梯、黄昌盛、金招斌、金云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金欧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8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14731.59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2、判令被告金孟底、陈家拉、金孟梯、黄昌盛、金招斌在人民币8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金云直在8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告金招斌名下的(共有人:刘素影)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绿都花城C组团27幢A单元101室和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259号房屋,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将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2015年12月1日变更为2015年12月2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月23日,被告金云直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函,约定:被告金云直同意为原告向被告金欧公司在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80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清偿届满之日起二年。2015年2月3日,被告金孟底、陈家拉、金孟梯、黄昌盛、金招斌与原告苍南农商银行签订了合同号为8611320150000603《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金孟底、陈家拉、金孟梯、黄昌盛、金招斌同意为原告苍南农商银行向被告金欧公司自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12月1日期间内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80万元,保证期间为债务清偿届满之日起二年。2015年2月3日,被告金欧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编号为8611120150013053《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金欧公司发放贷款8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借款月利率为9‰,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天向被告金欧公司发放了贷款80万元。被告金欧公司借款后仅支付利息40171.59元(2015年5月20日前的利息为25440元),借款本金分文未还。各保证人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苍南县金欧包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14731.59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二、金孟底、陈家拉、金孟梯、黄昌盛、金招斌对苍南县金欧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合同号为8611320150000603《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80万元为限;三、金云直对苍南县金欧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8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金孟底、陈家拉、金孟梯、黄昌盛、金招斌、金云直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苍南县金欧包装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36元,减半收取61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853元,合计11021元,由苍南县金欧包装有限公司负担。金孟底、陈家拉、金孟梯、黄昌盛、金招斌、金云直对其中的10753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336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小巧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黄丽丽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