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知)初字第46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北京铁血科技股份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46319号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司阳,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小琴,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铁血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8号1号楼1701、1711。法定代表人蒋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静雯,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恒俊,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三面向代理公司)诉被告人民搜索网络股份公司(简称人民搜索公司)、被告北京铁血科技股份公司(简称铁血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面向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付明聪,人民搜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司阳、余小琴,铁血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静雯、陈恒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三面向代理公司起诉称:我公司对文字作品《掷剑踏莎行》享有著作财产权。铁血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军事书网站提供了涉案作品第20、33、38、45章,字数为33189字,人民搜索公司在其提供的网页快照服务中传播了涉案作品的上述章节。人民搜索公司和铁血科技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人民搜索公司和铁血科技公司连带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被告人民搜索公司答辩称:第一,三面向代理公司公证侵权的时间是2012年12月25日,起诉时间是2015年8月26日,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二,我公司的网页快照服务对公众具有重要价值、未给我公司带来直接经济利益、技术中立、不能实质性替代原网页,且三面向代理公司未向我公司发送通知,符合免责条件,我公司不构成侵权;第三,我方经营的网站已经于2013年12月停止运营,已经不存在相关网页快照的提供。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三面向代理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铁血科技公司答辩称:第一,涉案作品系网友上传,我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且对该作品没有编辑和修改,并在2012年12月18日收到三面向代理公司通知当日就删除了涉案作品,符合免责条件;第二,三面向代理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标准不明,且没有证据佐证。综上,我公司不同意三面向代理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日,戴延庆与三面向代理公司签订了《版权转让合同》,约定戴延庆将《掷剑踏莎行》等14本书除署名权、影视改编权外的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至该合同期十年届满之日止归三面向代理公司所有。2007年3月,北京银冠电子出版有限公司出版了电子出版物《三面向作品集》,该作品集中的《掷剑踏莎行》第20章为《峨眉有恨》6878字、第33章为《走向雁荡山》6298字、第38章为《狼山之上有狼精》7306字、第45章为《真假狼帮崽头》6445字(上述四章简称涉案作品)。2007年9月4日,长沙市作家协会及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出具一份书面证明,证明长沙市作家协会理事、长沙市民间文学艺术家协会副主席戴延庆的笔名是“独孤残红”,《掷剑踏莎行》等图书系戴延庆著。域名为jike.com的人民搜索网由人民搜索公司经营。域名为junshishu.com的军事书网由铁血科技公司经营。登陆人民搜索网,以“峨眉有恨”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得到名称为“第二十章峨眉有恨-奇剑傲江湖-奇剑傲江湖书名在线阅读-南国朗…”的搜索结果,该搜索结果指向军事书网,但页面内容已经无法找到;查看该搜索结果对应的“即刻快照”,可以看到人民搜索网的页面上收录了涉案作品,作品来源为“铁血读书>武侠>奇剑傲江湖”,但未显示有上传者信息,在该网页上显示上述内容来源于“http://www.junshishu.com/Book0/Content748367.html”。同样的,在人民搜索网分别以“第三十三章走向雁荡山”、“狼山之上有狼精”、“真假狼帮崽头”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在搜索结果对应的“即可快照”上找到该三章文字作品,作品来源均为“铁血读书>武侠>奇剑傲江湖”,均未显示有上传者信息,在该网页上显示的内容来源为www.junshishu.com/Book0/Content748528.html、www.junshishu.com/Book0/Content748635.html、www.junshishu.com/Book0/Content748643.html。2012年12月25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12)京方圆内经证字第35481号公证书。2012年12月18日,三面向代理公司向铁血科技公司发送邮件说明:三面向代理公司对于包括《掷剑踏莎行》(在军事书网上名称被篡改为“奇剑傲江湖第三卷”)在内的23部作品独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军事书网未经许可擅自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构成侵权,要求铁血科技公司将上述作品从军事书网站的服务器中删除,采取相关措施避免类似侵权再次出现。铁血科技公司于同日将涉案作品删除。铁血科技公司表示军事书网上的涉案作品均系网络用户南国朗上传。铁血科技公司提供的后台服务器数据仅能显示编号为Book16184的《奇剑傲江湖》一书的网络用户上传信息,未显示对应域名为Book0的涉案作品信息。2013年8月16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为上述查询后台服务器的过程出具了(2013)京国立内证字第8418号公证书。为证明涉案作品系网友自行上传,铁血科技公司还提交了该网站网友注册和上传作品流程的打印件。三面向代理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另查一,三面向代理公司提交编号为1092628843911寄送时间为2014年12月18日的邮件寄件联,用以证明其向人民搜索公司主张过权利,但未能举证证明上述邮件由人民搜索公司签收。2014年12月18日,三面向代理公司曾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起诉铁血科技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刊载包括《掷剑踏莎行》等在内的多部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后三面向代理公司申请撤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准许。另查二,人民搜索公司事先抓取了军事书网上的涉案作品内容,存储在其网络服务器中,并以网页快照的形式提供给用户查看;在军事书网已经删除了涉案作品的情况下,人民搜索公司的网页快照仍可以显示涉案作品。三面向代理公司未向人民搜索公司发送过通知。人民搜索公司表示依据其后台数据显示,涉案作品已于2013年3月18日自动删除。现人民搜索公司已经停止提供“即刻快照”服务。另查三,三面向代理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以上事实有《版权转让合同》、《三面向作品集》、证明、公证书、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据《三面向作品集》、长沙市作家协会及长沙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出具的书面证明和《版权转让合同》,可以认定三面向代理公司对《掷剑踏莎行》第20章《峨眉有恨》、第33章《走向雁荡山》第38章《狼山之上有狼精》、第45章《真假狼帮崽头》在许可期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三面向代理公司有权对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人主张权利。提供相关网页的网络服务者是否构成侵权,不影响对网页快照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认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来源网页已经不可访问的情况下,网络用户仍能通过人民搜索公司提供的网页快照来获得涉案作品,可以认定上述网页快照实质替代了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但是,网页快照具有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功能,尤其在原网页无法正常访问时可以查看网页的内容,给社会公众提供了使用便利;因通过快照阅读整本小说操作繁琐,快照的存在不会影响本案涉及的小说作品的正常使用;本案权利人三面向代理公司未向人民搜索公司发送过要求删除的通知,可以说明上述快照并未不合理的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人民搜索公司已经停止运营上述快照业务。综上,人民搜索公司不构成侵害三面向代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三面向代理公司对人民搜索公司的行为进行保全的时间为2012年12月25日,此时三面向代理公司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至2015年8月26日三面向代理公司提交起诉状时已经超过二年,虽然三面向代理公司提出向人民搜索公司发送过函件主张权利,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人民搜索公司收到上述函件。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铁血科技公司与人民搜索公司非连带债务人,三面向代理公司于2014年12月18日仅就铁血科技公司起诉的行为,对人民搜索公司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因此,人民搜索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事由成立,对于三面向代理公司对于人民搜索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铁血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军事书网上提供了《峨眉有恨》《走向雁荡山》《狼山之上有狼精》《真假狼帮崽头》四部作品,在显示上述作品的页面上没有上传者的信息。铁血科技公司未就上述作品对应域名含有Book0的后台服务器数据进行举证,可以认定系由铁血科技公司自行上传,铁血科技公司未经许可提供上述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三面向代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三面向代理公司的索赔数额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峨眉有恨》《走向雁荡山》《狼山之上有狼精》《真假狼帮崽头》四部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字数、铁血科技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对经济损失予以酌定。关于三面向代理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因未就此提交相关票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铁血科技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九百元;二、驳回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10(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铁血科技股份公司负担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 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