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7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增富与被告赵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富,赵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7民初28号原告张增富,男,195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甘泉县下寺湾镇田家沟村村民。被告赵小平,男,35岁,汉族,甘泉县城关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富与被告赵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增富于2016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增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增富负担。审判员 曹江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肖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