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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阙书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阙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692号申请执行人永安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永星小区3幢2层。法定代表人曾齐文,总经理。被执行人阙书文,男,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仍拖欠申请执行人物业管理服务费5529.6元、公摊水电费194元及违约金35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阙书文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127.3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收入(其中执行费50元,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敏霞审判员  陈国延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