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6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高升军与王吉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升军,王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3-1号申请执行人高升军,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王吉芬,女,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4)宜珙民初字第2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应支付给珙县巡场镇兴太梅子田煤厂的款项500000元(该款指应支付给王吉芬的部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烽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