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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3执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206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表人:闻煜强,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法定代表人:姜俊,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浔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浙江爱婴博士科技有限公司税务的(2016)浙0503执206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财产已全部处理完毕,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206号实体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震 云审判员 郑 子 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