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3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明和与沙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和,沙正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3民初28号原告曹明和。被告沙正荣。原告曹明和与被告沙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并向其依法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但其未能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未能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程华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素娴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