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大连保税区兴业电气设备厂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保税区兴业电气设备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361号原告:大连保税区兴业电气设备厂。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保税区兴业电气设备厂诉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保税区兴业电气设备厂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保税区兴业电气设备厂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保税区兴业电气设备厂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