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刘龙超、代兴龙、王志刚与曹文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龙超,代兴权,王志刚,曹文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38号申请人:刘龙超,男,1978年2月17日出生,住开原市诚信小区。申请人:代兴权,男,1965年5月21日出生,住开原市富强街。申请人:王志刚,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住开原市兴开街许家台村。被申请人:曹文奇,男,住大连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辽H130**号、辽H3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保全金额1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曹文奇所驾驶的辽H130**号、辽H32**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越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张彦歆审判员 钟 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大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