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2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欧明汉诉被告广州市义隆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明汉,广州市义隆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2民初36号原告:欧明汉。被告:广州市义隆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明汉诉被告广州市义隆船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欧明汉负担。审判员 宋瑞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舒 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