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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丁民初字第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秀伯、许超萍等与刘书根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伯,许超萍,吴凤英,刘书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丁民初字第827号原告陈秀伯。原告许超萍。原告吴凤英。委托代理人唐伟、张远,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书根。委托代理人蒋磊(受刘书根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伯、许超萍、吴凤英与被告刘书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秀伯、许超萍、吴凤英于2016年1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陈秀伯、许超萍、吴凤英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伯、许超萍、吴凤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陈秀伯、许超萍、吴凤英负担。审 判 长  陆亚琴审 判 员  朱叶君人民陪审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