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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刑更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刑更159号罪犯马海兵,现在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横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海兵犯绑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4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生效后,2011年8月24日交付执行。2013年12月30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延刑执字第19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海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现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4日。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马海兵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海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海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积极。另查明,罪犯马海兵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干警、罪犯证言及缴费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海兵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海兵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张 娟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杜快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