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金与万福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万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被执行人万福刚,(未到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金与被执行人万福刚(2009)辰民初字第3031号民事判决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并交纳执行款项合计58500元,剩余执行款项70264.95元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将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大队发放的拆迁补偿款一次性给付于申请执行人,用于清偿剩余债务,但由于该款项的发放时间尚未确定,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杨成鹏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意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