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02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徐利英与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利英,张立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民初字第02665号原告徐利英。委托代理人卢源,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晓炜,江苏竹辉(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立新。原告徐利英与被告张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卢源、金晓炜、被告张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利英诉称,截止2013年6月30日,被告共向原告借款700万元,并结欠利息50万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被告答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最迟2014年春节前还款250万元至350万元,余款逐年分期付清。但此后,被告未能还款。为此,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及以4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立新辩称,1、最后的对账是我签字确认的,但该借款并非我本人使用。2、协议确认本金700万元,但其实并没有700万元,具体金额暂不清楚,原告应出具划款凭证。3、借款大部分没有归还,我们双方可以协商一个还款方案。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主要内容为:截止2013年6月底借款人张立新共结欠徐利英人民币计柒佰伍拾万元整,其中本金柒佰万元,利息伍拾万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还款协议:1.2013年12月31日前最迟在2014年春节前还款250万元至350万元。2、余款逐年分期付清,每年不低于50万元。3、如按时按第一条还款,债权人同意利息豁免。协议签订后,被告未能按约还款。为此,原告诉讼来院。以上事实,有《还款协议》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审理中,被告认为实际借款金额和协议确定的数额有出入,大概差了几十万,但肯定超过400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还款协议》为据,且被告也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虽然对借款数额有异议,但认为只相差几十万,400万元是超过的,故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0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应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立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徐利英借款40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张立新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的,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季新宏人民陪审员 茅国兴人民陪审员 缪 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