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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与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许紫琳,邹元顺,王海燕,王富坤,黄曼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沿江高等级公路21号。负责人徐卫彬,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桥路168号江南世家6幢409室。法定代表人许紫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卯桥路四季经典24幢101室。法定代表人王富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紫琳,女,1975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执行人邹元顺,男,197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王海燕,女,1971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被执行人王富坤,男,1979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被执行人黄曼曼,女,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与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许紫琳、邹元顺、王海燕、王富坤、黄曼曼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锡商初字第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镇江市安然电梯销售有限公司、镇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许紫琳、邹元顺、王海燕、王富坤、黄曼曼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震宇执行员  吴晓东执行员  刘 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尤跃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