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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民申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范素珍与被申请人甘肃省旅游局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素珍,甘肃省旅游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字第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素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旅游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号。法定代表人:何伟,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范素珍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旅游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法民三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素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此诉前,范素珍就返还涉案房屋曾数次提起诉讼,一、二审及再审法院判决均确认范素珍并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驳回其诉讼请求、起诉和申请,且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基于前诉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做出的认定,证据合法,确实、有效,审判程序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范素珍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范素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素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小君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倪孝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