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民申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杜xx、王xx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xx,王xx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民申字第17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xx。委托代理人:马x,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中海娱乐中心职员,系杜xx之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xx。委托代理人:李炳琪,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杜xx因与被申请人王xx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0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xx申请再审称:马xx死亡后其原所在单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长青办事处灰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灰堆管委会)给付的“工龄补偿金”127800元的性质为“股金”,二审判决认定为向死亡职工继承人发放的福利待遇,定性错误;提交2015年12月2日灰堆管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新证据,证明王xx一审提交的灰堆管委会2014年3月26日出具的《更改证明》是伪造的;虽然《灰堆管委会关于死亡职工补偿金的继承办法》涉及的“工龄补偿金”规定时间是在杜xx与马xx离婚后,但该补偿金系基于马xx与杜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31年10个月的工龄计算而来,该期间的“工龄补偿金”应为杜xx与马xx夫妻共同财产。由于马xx的重大过错导致杜xx与马xx离婚,马xx在离婚时表示放弃婚后财产,因此,马xx31年10个月的“工龄补偿金”及2012年红利应全部归杜xx所有。两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王xx提交意见称:由于杜xx提交的《情况说明》没有说明任何问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一审判决是根据法院到灰堆管委会调查后作出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杜xx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杜xx提交的“新证据”,不能说明《更改证明》是伪造的,亦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不予采纳;杜xx是基于按照《灰堆管委会关于死亡职工补偿金的继承办法》产生的马xx的“工龄补偿金”而主张权利,该办法明确规定,在职工死亡后给付死亡职工补偿金,按照法定或遗嘱继承方式由继承人继承,补偿金的数额根据死亡职工的工龄计算,给付方式可由继承人选择一次性领取或等同于正式职工的年终分配。杜xx主张该款为股金没有事实依据;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杜xx主张的财产并非其与马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杜xx要求分割无法律依据。杜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xx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郝津玲审判员 刘连芬审判员 齐子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阿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