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高海东与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东,王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523号原告高海东。被告王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东诉被告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高海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海东承担。审判员 安何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