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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高海东与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东,王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523号原告高海东。被告王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东诉被告王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高海东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海东承担。审判员  安何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