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50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侯春强与杨大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春强,杨大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061-1号原告侯春强,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杨大山,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了原告侯春强与被告杨大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