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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50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侯春强与杨大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春强,杨大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061-1号原告侯春强,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杨大山,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了原告侯春强与被告杨大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任 丽审 判 员  梁 宁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