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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贤章、陈守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贤章,陈守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636号申请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六安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贡献,董事长。被执行人:杨贤章,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陈守秀,女,汉族,1970年5月16日生,住同上,系杨贤章之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贤章、陈守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杨贤章、陈守秀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裕安区固镇镇街道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号)一套。但因该房屋的土地性质和面积无法确定,导致无法评估该房屋的市场价值,所以无法经行拍卖。(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572号在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应受偿的款项为本金52160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未能全部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572号在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玲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