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402执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眉山川外川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眉山川外川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颐丰源食品有限公司,四川金亿福食品有限公司,眉山市宇涛食品厂,周涛,邓德祥,邓桂林,胡华群,余慧玲,邓纪梅,万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2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负责人廖光武,行长。被执行人眉山川外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桂林,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颐丰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明钱,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金亿福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韵,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眉山市宇涛食品厂。负责人周涛,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周涛。被执行人邓德祥。被执行人邓桂林。被执行人胡华群。被执行人余慧玲。被执行人邓纪梅。被执行人万进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受理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被执行人眉山川外川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颐丰源食品有限公司、眉山市宇涛食品厂、邓桂林、胡华群、邓德祥、余慧玲、邓纪梅、万进平、周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2592455.91元及利息、律师费30000元、诉讼费30734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眉山川外川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颐丰源食品有限公司、眉山市宇涛食品厂、邓桂林、胡华群、邓德祥、余慧玲、邓纪梅、万进平、周涛在银行无存款可供执行。但,有其它财产可供本院执行。并且作出(2016)川1402执290号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目前,上述被执行人涉及其它案件正在被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执行中。现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被执行人眉山川外川食品有限公司、四川省颐丰源食品有限公司、眉山市宇涛食品厂、邓桂林、胡华群、邓德祥、余慧玲、邓纪梅、万进平、周涛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游雨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