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5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502号原告:朱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陈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汪艳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季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