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502号原告:朱某某,女,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陈某某,男,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朱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朱某某承担。审判员 汪艳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季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