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刑初1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公司职员,朱家坝长村子91号。被告人朱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醉酒后驾驶苏E×××××轿车,从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兴方路行驶至荷馨苑小区内,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民���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7mg/100ml。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证人谢某、林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查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情节,对被告人朱某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