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有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有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芳垦民一初字第1044号原告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15区天山路美食娱乐城南B楼。法定代表人张国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江玲,该公司新湖分公司总经理。被告王有忠,男,汉族,36岁,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总场。原告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寓房产公司)诉被告王有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寓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江玲、被告王有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宏寓房产公司诉称,2014年3月14日,被告王有忠与原告宏寓房产公司协商购买由原告开发的位于新疆玛纳斯县新湖总场99.65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一套,双方于当日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房价为1380.99元每平方米,房款总金额为137616元(含国家政策性补贴款25000元),付款方式为在签订合同当日付房款52616元,剩余房款60000元做银行按揭,分五年还清。被告王有忠于2014年3月14日支付房款52616元,因被告王有忠不符合条件未能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剩余房款60000元至今未付,现诉请被告王有忠支付剩余房款60000元、违约金1512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有忠辩称,对购买原告宏寓房产公司房屋的事实无异议,同意支付剩余60000元房款,但因购买房屋时本人户口不在新湖总场,原告宏寓房产公司承诺能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及办理银行按揭贷款,2015年3月2日被告的户口才迁至新湖农场,后根据原告宏寓房产公司要求提交了办理房屋按揭贷款证明材料,因不符合银行办理房屋按揭贷款的要求而未果,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金,要求原告宏寓房产公司继续协助办理银行房屋按揭贷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4日,被告王有忠与原告宏寓房产公司协商购买由原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新疆玛纳斯县新湖总场99.65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一套,双方当日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房价为1380.99元每平方米,房款总金额为137616元(含国家政策性补贴款25000元),付款方式为在签订合同当日付房款52616元,剩余房款60000元做银行按揭,分五年还清,并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超过30日后承担自应付款期限之日第二日起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被告王有忠支付房款52616元,后因被告王有忠无法提供合法收入证明,未能办理银行房屋按揭贷款,截止诉前被告王有忠尚欠原告宏寓房产公司房款60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宏寓房产公司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王有忠提交的收入证明在案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被告王有忠与原告宏寓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宏寓房产公司主张被告王有忠支付房屋剩余房款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宏寓房产公司主张违约金15120元(60000元×504天×万分之五/天),被告王有忠办理银行房屋揭借贷款系履行付款义务,不构成被告王有忠不支付剩余房款的抗辩事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本案查明事实,结合被告王有忠偿付能力,上述款项被告王有忠应自2014年3月14日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内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有忠支付原告新疆五家渠宏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款60000元、违约金15120元,合计7512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2016年3月14日之前支付30048元,2017年3月14日之前支付15024元,2018年3月14日之前支付15024元,2019年3月14日之前支付150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元(已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883.4元,由被告王有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龙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侯雪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