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靳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082刑初72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某,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1日晚19时许,被告人靳某在长葛市老城镇和平村菜市场院内“动杆地带”桌球室,摆放2台打鱼机(一台6个把位,一台10个把位),2台老虎机(各1个投币口),4台机器可供18个人同时使用。当晚,梁某甲、高某、黄某、梁某乙、张某(5人另案处理)用现金购买分数,利用打鱼机上分、退分的手段进行赌博,被告靳某获利32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靳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判处。另查明,长葛市公安局于2015年11月17日依法扣押靳某打鱼机两台、老虎机两台及现金320元,于2015年12月6日将其中的打鱼机两台、老虎机两台予以销毁;涉案款项320元已移送本院。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甲、高某、张某、梁某乙、黄某证言、检查笔录、照片及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长葛市公安局(长)公赌机认定字(2015)第036号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销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罚没票据、照片及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靳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靳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扣押款项320元系违法所得,依法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3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刘中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