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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行申字第00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唐素华与射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素华,射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申字第005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素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射阳县公安局,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西路。法定代表人徐向东,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唐素华因诉被申请人射阳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行终字第001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素华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是因进京上访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根据属地原则,应由行为发生地的北京市公安机关管辖,射阳县公安局无权对申请人作出处罚。2、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证明申请人没有非法上访行为,射阳县公安局认定申请人携带上访材料在中南海附近非法上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训诫属警告类处罚,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已经对申请人进行了训诫,射阳县公安局再次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确认射阳县公安局作出的射公(治)行罚决字〔2013〕1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射阳县公安局作为唐素华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对唐素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有管辖权。《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本案中,唐素华曾于2013年3月5日携带上访材料到非信访接待地北京市天安门广场西侧府右街上访,经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射阳县公安局于2013年3月7日对唐素华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此后,不到半年时间,唐素华又于2013年4月25日携带上访材料至非信访接待地北京市中南海附近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再次训诫。上述违法事实,有唐素华的陈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13〕第201304250680号《训诫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单》等证据予以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情形的,从重处罚。射阳县公安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唐素华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射阳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予以立案受理,依法履行了传唤、调查询问、告知、听取陈述与申辩等程序,在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将唐素华被执行拘留的情况通知其家属,将其送交射阳县拘留所执行,处罚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唐素华作出的训诫是一种教导和劝诫,不是行政处罚。射阳县公安局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唐素华作出训诫后给予其行政拘留的处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唐素华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素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建新代理审判员  陆 媛代理审判员  丁 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