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2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2127-1号原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朝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陈银儿,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90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五洋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其名下的银茂新天地10#楼304室、12#楼402室、12#楼302室、16#别墅101号、11#楼401室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汪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