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杞民特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边争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边争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杞民特字第62号申请人边争争,男,1998年6月15日生,汉族。监护人王苏兰。申请人边争争要求宣告孙传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边争争诉称其父边永权于2004年因病去世,其母孙传娜自2006年11月份走失,下落不明,边争争现由其祖母王苏兰抚养。申请人边争争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孙传娜为失踪人。经查,孙传娜,女,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杞县苏木乡邹寨村,身份证号:××,系申请人边争争之母,孙传娜于2006年11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9日以张贴的形式发出寻找孙传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孙传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孙传娜下落不明已届满两年时间,经利害关系人边争争申请,法院以公告的方式查找,孙传娜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传娜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