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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杞民特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边争争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边争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杞民特字第62号申请人边争争,男,1998年6月15日生,汉族。监护人王苏兰。申请人边争争要求宣告孙传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边争争诉称其父边永权于2004年因病去世,其母孙传娜自2006年11月份走失,下落不明,边争争现由其祖母王苏兰抚养。申请人边争争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孙传娜为失踪人。经查,孙传娜,女,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杞县苏木乡邹寨村,身份证号:××,系申请人边争争之母,孙传娜于2006年11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0月29日以张贴的形式发出寻找孙传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孙传娜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孙传娜下落不明已届满两年时间,经利害关系人边争争申请,法院以公告的方式查找,孙传娜仍然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孙传娜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许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