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格瑞戈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格瑞戈之星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264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代表人:张家庆,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雷,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阎冰,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格瑞戈海运股份有限公司(GRIEGSHIPPINGⅡAS)。被告:格瑞戈之星海运股份有限公司(GRIEGSTARSHIPPINGAS)。在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格瑞戈海运股份有限公司(GRIEGSHIPPINGⅡAS)、被告格瑞戈之星海运股份有限公司(GRIEGSTARSHIPPINGAS)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书面确认了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且两被告已履行完毕,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格瑞戈海运股份有限公司(GRIEGSHIPPINGⅡAS)、被告格瑞戈之星海运股份有限公司(GRIEGSTARSHIPPINGAS)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7887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亮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人民陪审员 李慧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