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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娟红与周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红,周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379号原告张娟红。被告周惠。原告张娟红与被告周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被告已经还款为由,于2016年2月1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娟红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150元,邮寄费40元,共计6190元,由原告张娟红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