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娟红与周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娟红,周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379号原告张娟红。被告周惠。原告张娟红与被告周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被告已经还款为由,于2016年2月1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娟红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150元,邮寄费40元,共计6190元,由原告张娟红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