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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刑初字第3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勇增李某某、吴文凯吴某某伪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增李某某,吴文凯吴某某

案由

伪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刑初字第386-1号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滑县。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5年4也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赵明普,河南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11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滑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滑县。因涉嫌犯伪证罪于2015年4也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任红阳,河南鑫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犯伪证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王士玲审判员  徐振坤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