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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何素韵、钟泽林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素韵,钟泽林,钟静文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财保7号申请人何素韵,女,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申请人钟泽林,男,汉族,1969年10月17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钟静文,女,汉族,1991年1月5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佛山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移交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及担保材料,称该会已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仲裁案[案号为:(2015)佛仲字第579号],申请人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何素韵在财产保全申请中,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广东汇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信誉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钟泽林、钟静文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人价值的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中请复议下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 帆审判员 谭显刚审判员 胡 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伟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