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与戴全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戴全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昌正街169号西三号楼。法定代表人张博渊,局长。被执行人戴全儿,男,汉族,1957年8月21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经营场所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船厂路100号网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903行审00001号,于2016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罚款20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戴全儿存款2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鹏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樊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