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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左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53号原告左某某,男,甘肃宁县人。被告赵某某,男,甘肃宁县人。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左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以被告赵某某已归还10000元,下欠10000元双方重新约定了还款期限,更换了欠据,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元,由左某某承担315元,退付315元。审判员  惠玉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谈天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