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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陈建刚与张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刚,张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法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刚,男。被执行人张洁,女。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建刚与被执行人张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洁未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建刚于2015年8月16日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洁归还陈建刚借款7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洁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经查执行人张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志航审判员  罗耀军审判员  杨强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文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