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李某财与明某某盗窃罪2016刑初15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财,明某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5刑初15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财,户籍地址湖北省阳新县。2013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被告人明某志,户籍地址湖北省阳新县。2011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财、明某志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俊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财、明某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1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财、明某志至本市海珠区龙潭村颖龙一街2巷X号3楼,由被告人明某志负责望风及转移赃物,由被告人李某财负责利用工具开锁,盗得上址302房被害人熊某的魅族MX3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671元),盗得上址303房被害人周某丙的苹果4S手机1部、金项链1条、金戒指1个(共价值人民币5963元)、现金人民币3900元。随后,被告人李某财、明某志在逃离现场时被人赃并获。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抓获经过、侦查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二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案发现场照片及缴获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照片,被害人熊某提供的被盗手机包装盒,被害人周某丙提供的购物单据、凭证,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穗海价鉴(赃)[2015]2116号关于1部IPHONE4S8GIMEI:013600001714775手机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穗海价鉴(赃)[2015]2114号关于1部魅族MX3IMEI:863151024399454手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作出的(2011)穗海法刑初字第440号、(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095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周某丙、熊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财、明某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财、明某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财、明某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财、明某志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财、明某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惟被告人李某财、明某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李某财、明某志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某财、明某志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明某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的作案工具自制塑料胶片6张、自制月牙海绵钥匙11条,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代为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陈 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磊程周晓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