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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义锡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桦郊乡东柳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义锡,桦甸市桦郊乡东柳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吴义锡,男,,朝鲜族,农民。被执行人:桦甸市桦郊乡东柳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吴义锡与被执行人桦甸市桦郊乡东柳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桦甸市桦郊乡东柳树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吴义锡借款本金10,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二、被告桦甸市桦郊乡东柳树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吴义锡利息3,394.9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2015年7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分标准,给付时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吴义锡负担53.00元,由被告桦甸市东柳树村民委员会负担135.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6年1月2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的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