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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2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维明诉被告冯子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维明,冯子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922民初54号原告刘维明,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委托代理人杨帝楼,石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子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维明诉被告冯子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指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刘维明负担。审判员  罗金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朱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