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刑更1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罪犯张远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397号罪犯张远,男,汉族,1988年3月27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凤台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12)合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张远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