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1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董自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董向阳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自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董向阳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64号原告:董自成,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委托代理人:汪桂民,东至县官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支公司,住所地:东至县。负责人:邓鹏,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雨辰,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向阳,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保险代理人,户籍地为东至县,现服刑于巢湖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自成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分公司、董向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自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自成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志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段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