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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陈静与赵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赵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2号原告陈静。被告赵东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与被告赵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赵东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赵东生户籍所在地是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并且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案件,因此本案应当由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赵东生虽系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氏,但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权应为被告所在地、接收货币一方当事人所在地等,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属于接收货币一方,故其所在地法院及安次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被告认为此案件不应当属于民间借贷案件,因本案未开庭审理,相关事实尚未查明,本院现不予讨论,被告主张本案应当移送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赵东生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家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高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