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国峰与黄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峰,黄国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503号原告张国峰,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委托代理人曾莉兰,女,1977年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县,系原告妻子。被告黄国强,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张国峰诉被告黄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受理。但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国峰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蕾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锐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