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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国峰与黄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峰,黄国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2503号原告张国峰,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紫金县。委托代理人曾莉兰,女,1977年1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县,系原告妻子。被告黄国强,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告张国峰诉被告黄国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受理。但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国峰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蕾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锐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