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海宁市新辉布艺有限公司与颜国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新辉布艺有限公司,颜国庆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138号原告:海宁市新辉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镇北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金祖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旭,浙江东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国庆,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新辉布艺有限公司诉被告颜国庆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新辉布艺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新辉布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新辉布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410元,由原告海宁市新辉布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凤妹代理审判员 范凤佳人民陪审员 张群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江 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