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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朱湘华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812号罪犯朱湘华,男,汉族,小学文化,1973年4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日作出(2007)浦刑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湘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至2021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0年6月29日、2012年7月13日、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0)、(2012)、(2014)宁刑执字第4191号、第4570号、第344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朱湘华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朱湘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朱湘华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服刑期间已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出具罚没款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湘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湘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八日(刑期至2016年2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