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6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中国联合通信网络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中国联合通信网络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6民初131号原告李某。被告中国联合通信网络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住所地:蔚县蔚州镇西大街。负责人段宏毅。委托代理人余晓珺,中国联合通信网络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南留庄营业部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中国联合通信网络有限公司蔚县分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张玉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李玉峰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